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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刘建强
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主任
嘉 宾
徐 明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李 擘
上海律协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吴月琴
上海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建强:
大家好,欢迎来到《上海律师》2025年第三期法律咖吧,我是本期咖吧的主持人刘建强,今天请到了三位嘉宾,分别是徐明副教授、李擘律师和吴月琴律师。《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下称“新规”)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中的职责,包括加强信息查询服务、健全纠纷处理指导工作机制、反制不公平待遇等。我最近也看到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与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于2025年5月联合发布的《2024年度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调查报告》。根据该报告,中国企业在美国遭遇了大量专利和商标方面的诉讼,专利诉讼新立案587起,商标诉讼新立案668起;此外,新立案跨境电商案件共涉及中国企业12382家次,其中中国企业作为被告的12000家次,占比96.91%。报告还显示,专利诉讼最终平均判赔额是280.3万美金,商标诉讼的平均判赔额是25.1万美金。除了美国之外,还有欧盟和其他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诉讼,欧盟诉讼专利赔偿金额达到了300余万欧元。中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的知识产权诉讼应该也是新规出台的背景之一。首先请徐教授解读一下新规出台的背景和战略意义,主要从宏观政策层面谈谈新规如何帮助企业应对日趋激烈的全球知识产权竞争。
徐明
理论上,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若未在海外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则无法获得当地法律的保护。宏观上,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因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时常被部分国家作为构建贸易壁垒或获取贸易竞争优势的工具,对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进程形成限制。微观上,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不足,在急于拓展国际市场时,因前期准备不充分而面临海外知识产权诉讼风险。因此,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需引导国内企业强化对涉外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鉴于我国在制造业及相关领域已形成品牌优势与一定的自主研发能力,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时,首要任务是做好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同时,企业在海外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并非孤立无援。国家政策已明确构建支持体系,根据新规的规定,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指导工作机构和工作规程,为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同时还有很多配套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政策在表述上采用“支持”“鼓励”等引导性措辞,既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也反映出不主动干预我国涉外知识产权问题的谦抑性。 在国内知识产权制度趋于稳定的背景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风险仍较为突出,当前正值国家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起草阶段,建议将涉外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点范畴。
刘建强
感谢徐教授的分享。2024年我国在美商标诉讼案件中,有64.12%的被告因缺席应诉而被判败诉。李律师是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根据您自身的经验,包括之前的案例,新规从哪些方面可以进一步支持中国企业在海外维权?
李擘
我觉得新规出台与当前的国际环境有关,是中国在国际环境复杂化和国内转型需求双重背景下的一次重要制度创新。其实这两年,我们每一名关注时事的律师都能够感受到国际环境的复杂性在进一步加深,原有的全球化经贸秩序走向解体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新规则、新秩序的建立仍需要时间。在这个特殊的历史阶段,部分国家频繁以关税、知识产权为工具对中国企业实施遏制和打压,试图通过规则制定和技术封锁来维持其领先地位,使得作为新兴经济体和制造业大国的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外部压力。新规的出台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第一,新规通过完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为中国企业在国际舞台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通过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中国可以更好地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国际规则的协调与统一。第二,新规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出海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增强外商投资信心,构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新格局。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和技术合作,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新规通过反制措施,为中国企业应对国际霸凌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通过依法反制,中国可以有效应对部分国家的不合理限制措施,保护中国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我是第二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专家,从2023年开始,在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组织下对接了许多国内企业的咨询,问题主要集中在中国企业的商标在海外被抢注,包括美国、俄罗斯、东南亚等。每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政策制度都不一样,国内企业不太了解,导致与当地律师的合作会出现一些问题。企业寻求保护中心的支持后,保护中心会把所有专家力量组合起来给企业提供咨询,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保护中心还建立了一个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平台,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指导公益性服务,包括海外知识产权诉讼信息预警、商标海外抢注预警、海外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推送等。对应新规来看,上述这个已经先行先试的模式值得参考和借鉴。
吴月琴
我认为,这好像并不是单纯依靠法律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它还涉及整个国家的对外政策、政治形象的展示以及外交等更广泛的层面。我曾经和一些专注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同行专家交流过,他们提出的一个很直观的观点是,首先应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当前的问题。然而,WTO机制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失灵的情况。中国当初加入WTO是希望通过这一机制来处理国家与国际社会之间在政策上的一些争议,但现在有些国家已经不再参与这个机制,可能是采用了更高层次的手段或策略来博弈。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应该依靠怎样的机制和力量来应对,我认为已经不仅仅是法律层面可以解答的问题,毕竟法律在大部分情况下是滞后的。
刘建强:
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还是要公平,当然每个国家的实力不一样,可能没办法做到完全公平,但至少在规则上要往公平方面去靠。包括有些国家可能在这方面强势一些,我国之前可能是被动应对,没有主动参与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制定中。中国作为一个实力越来越强的国家,随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我觉得该发声时还是要发声。其实不少人对于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状态,包括各级法院,尤其是北京高院、各地知识产权法院的实际案件审理情况并不是很了解。在具体案件中,外国权利人在中国是不是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如果只听海外媒体的说法,可能会有片面或者负面的印象。但从我看到的公布出来的一些年度的数据来看,外国权利人作为原告在北京和上海等地的胜诉率总体超过70%。很多国外企业可能根本没看这些数据,只是听到了国外媒体的一些说法,就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力度不够,或者说出现一些偏袒的情况,我觉得这样的结论不太客观。对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外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中国是否真的受到了公平对待和保护,至少要从客观方面让大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样,现在中国企业出海之后,在国外是否受到了公平的对待和保护?有些企业在被诉商标侵权后,对国外的程序不了解,加上觉得国外的律师费贵,就不参加应诉了。有些人恰好利用这个弱点发起批量诉讼,导致未参加应诉的企业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另外,我国目前也有一些反制的案例,包括一些相应的规定,实际可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刚才李律师所说的情况。我个人的感觉是:知识产权保护总体还是在往积极的方向走。
徐明
我国在2019—2020年间进行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系统性修订,其中包括降低侵权认定门槛及刑事保护入罪标准等。但也需要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创新能力的适配性,尽管我国的创新水平近年来实现了跨越式提升,但在关键领域与发达国家仍存在技术代差。部分国家正是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优势,通过司法裁判中的高判赔额等手段,形成对我国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的双重限制。这反映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的利益博弈,也警示我们需在制度建构中保持理性,既要遵循国际规则提升保护水平,更需立足本土创新实际构建差异化保护体系,避免因制度超前而抑制创新生态的良性发展。
吴月琴
我是从一个相反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的。上海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形式上具备相关机制,而且地处长三角地区,在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算是经验较为丰富。但我恰恰认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过程中,往往会倾向于认定案件已经得到了保护,即案件推进到了公诉阶段,达到了判刑的标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基本都会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一些较为复杂的因素,往往缺乏深入的考虑和处理。
李擘
近年来,司法政策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对于销售商的责任认定呈现出较为审慎的态度。在部分案件中,法院对销售商的责任判定相对较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未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商户。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与当前的经济环境有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更倾向于追究源头制造者的责任,希望通过打击源头来从根本上遏制侵权行为。然而,从供应链和产业链的角度来看,真正的源头并不总是显而易见的。多年前,著名学者郎咸平提出了“6+1”理论,指出在全球产业链中,中国制造业处于相对低端的位置。在“6+1”模式中,创意设计、技术研发等前端环节占据高附加值,而将产品制造出来的环节则处于利润链的最末端。近年来,随着产业升级,中国制造业正在逐步向产业链上游转移,而一些低端制造环节则逐渐向东南亚、墨西哥等地区转移。在“6+1”的背景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源头可能并非仅仅是制造环节的工厂、作坊,实际上真正的侵权源头可能隐藏在产业链的上游。例如那些掌握市场需求信息、主动订货并授意制造者生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或品牌运营者,他们可能才是真正的侵权主导者,因为他们不仅知晓市场需求,还通过下订单引导制造者生产侵权产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更加全面地审视整个供应链和产业链,而不仅仅局限于区分销售环节和生产环节。在法庭上,我曾多次强调,真正的侵权责任主体可能并非实际生产侵权产品的工厂、作坊,而是那些在供应链、产业链上游授意生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或品牌运营者。只有深入调查整个供应链、产业链,才能更准确地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从而更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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