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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2日,欧盟普通法院在CMS Italy(fig.)诉PUMA SE案(案件号T-491/24)中作出判决,该判决对《欧盟商标条例》(EC)第207/2009号第8(5)条(现为第2017/1001号条例第8(5)条)的解释具有重要意义。法院不仅进一步澄清了欧盟商标法下“声誉”概念的实质性边界,还引入了一项具有系统性程序重要性的原则: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有义务根据对主张被驳回一方最有利的假设(最佳情形)来评估案件。
事实与争议
该争议源于PUMA SE对意大利公司CMS Costruzione Macchine Speciali S.p.A.申请的图形商标“CMS Italy”提出的异议。该异议于2013年11月21日提交,依据的是第207/2009号条例第8(5)条,基于PUMA的早期国际商标——广为人知的跳跃美洲狮图形,该商标在运动服装和鞋类领域享有盛誉。
2014年11月28日,异议部门以未能证明早期商标的声誉为由驳回了异议。2015年1月26日,PUMA向EUIPO提起上诉,并提交了补充证据以证明其商标的声誉。然而,第二上诉委员会于2016年1月29日驳回了上诉(首次决定)。
2019年5月22日(Puma/EUIPO–CMS, T-161/16, EU:T:2019:350),普通法院撤销了该决定,认为该上诉委员会错误地排除了用于证明PUMA商标声誉的早期EUIPO决定以及在上诉程序中提交的补充证据。
随后,第四上诉委员会于2020年9月24日通过了一项新决定(第二次决定),该决定再次被上诉。在2022年10月5日的判决中(Puma/EUIPO–CMS, T-711/20, EU:T:2022:604),普通法院再次撤销了该决定,认为上诉委员会未能对早期商标的声誉进行整体评估,仅局限于对标志的局部比较,且无正当理由排除所援引的其中一项在先商标。
在此次撤销后,EUIPO第五上诉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新决定,再次驳回了PUMA的上诉。尽管承认早期商标在多个成员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和捷克)享有“至少中等程度的声誉”,但该上诉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之间不存在联系,且不会损害PUMA商标的声誉。
普通法院的裁决
经彪马再次提起诉讼,普通法院撤销了第五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认定EUIPO存在法律错误。
尽管EUIPO承认了某种程度的声誉,但未能明确评估对异议人最有利的假设,即在先商标的声誉为“高”甚至“非常高”。
判决第31段明确指出:“在此方面,必须认为,当EUIPO根据第207/2009号条例第8(5)条进行审查时,仅认定在先商标具有‘至少平均’程度的声誉是不够的,而是必须精确确定该声誉的强度(平均、高或甚至非常高),这是整体评估关联性的相关因素,或者至少明确考虑对败诉方最有利的情形,在本案中即异议人。必须指出,在此背景下,‘败诉方’的概念是指其关于声誉强度的主张被EUIPO驳回的一方。”
法院进一步澄清,当EUIPO使用“至少”或“最多”等近似表述时,仍必须基于对败诉方最有利的情形进行明确推理(第33至36段)。若未如此操作,会损害对商标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或对早期声誉造成损害的总体评估的正当性(第34段)。
因此,法院总结道:“必须认定,上诉委员会在整体评估涉案商标的关联性时,未明确考虑异议人所依赖的‘非常高’声誉程度的最佳情形,从而违反了上述第31至37段规定的义务,并因此构成法律错误”(第54段)。
法院指出,这一遗漏构成推理缺陷,削弱了对商标间是否存在“关联”及是否可能损害在先商标声誉的整体评估之分析合理性。
“最佳情况”原则与EUIPO的程序审慎义务
通过本判决,普通法院确立了一项普遍方法论原则:当EUIPO的认定存在不确定性或基于弹性表述时,其评估必须考虑对在先商标权人最有利的假设。
该义务体现了行政审慎义务的具体应用,要求该机构“审慎且公正地审查案件所有相关事实与法律要素”(第37段)。
由此可知,若仅认定“至少中等程度的声誉”,未审查是否可能达到更高程度,则该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完整及法律瑕疵,因其未能考量当事人提出的所有事实可能性。
法院同时明确指出,隐含或推论性推理无法弥补此缺陷:对“最佳情境”的评估必须在裁决理由中明确体现。
据此,争议决定被全数撤销,案件发回上诉委员会依据法院确立的原则重新审查。
结论
该裁决的意义远超PUMA与CMS Italy之间的争议。“最佳情形”原则标志着EUIPO决策透明度与可预测性迈出了重要一步。
它要求该机构全面论证其评估,不仅要考虑最可能的评价结果,还要考虑对败诉方最有利的假设情境。通过此举,普通法院强化了在保护具有声誉的商标时的程序审慎标准和分析严谨性——这一做法增强了欧盟商标体系决策的公平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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